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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3K25474814A-2022-00000311 发布机构: 睢阳区烟草局
生效日期: 2022-08-01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睢烟〔2022〕48号 所属主题: 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睢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商睢烟〔2022〕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以辖区内街道、乡镇、行政村为市场区域单元,并对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四条 由商丘市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零售点的指导数。

第五条  根据商丘市烟草专卖局动态调整及对外发布的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的零售点指导数,睢阳区烟草专卖局及时对外公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街道、乡镇、行政村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

第六条 睢阳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八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睢阳区划分为:城区繁华街道、城区一般街道、农村集市、行政村、特殊区域等五个区域。

第九条 城区繁华街道是指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主街道,具体包含:长江路(东起睢阳大道西至凯旋路);宇航路(东起睢阳大道西至神火大道);淮河路(东起神火大道西至九州路);归德路(南起北海路北至包河

桥);香君路(东起归德路西至紫荆路);候恂路(东起中州路西至归德路);华夏路(南起宋城路北至宜兴路);宜兴路(东起神火大道西至华夏路);雪苑路(东起归德路西至华夏路)。(详见附件1)。

第十条城区一般街道是指除城区繁华街道以外的街道。

第十一条农村集市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集贸市场,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第十二条行政村区域是指按政府行政区划农村集市以外的农村区域。

第十三条特殊区域包含:监狱生活区、大学校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等。

第十四条 本辖区零售点设置采取总量限制+距离限制+限制性条件的组合布局模式。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 在城区繁华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50米。

第十六条 在城区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第十七条 在农村集市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得低于50米。

第十八条 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总商户的1%,包括但不限于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洗浴足疗、美容美发、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非星级酒店、小型餐饮、水果店、冷冻食品、茶叶店等,距离标准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部一楼平层开放式门店(房产性质商用)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配合,为烟草部门提供出入证明)

第二十条 监狱生活区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内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配合为烟草部门提供出入证明)。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商业市场内一楼平层开放式门店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内部、商用楼宇一楼开放式门店(商用属性)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三条  现有行政村未设置零售点的,可增设1个,现已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不再增设零售点。《商丘市睢阳区行政村名录》(详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商丘市内拥有30家以上的直营品牌连锁便利店,按一址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五条 客房在100间以上的星级宾馆酒店,封闭式旅游景区、度假村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按一址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辖区残疾人且首次申领,申请人持有效证明,按所在区域布局距离标准减半执行。以残疾人证申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拟变更的负责人(经营者)无残疾证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适用该条款。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所在区域布局距离标准减半执行。

3、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商户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所在区域布局距离标准减半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化肥农药、酒精油漆、液化气体、香蕉水、松节油、花露水、指甲油、啫喱水等助燃易燃、有毒有害、易挥发类、酒精含量超过75%等物质;

7、中小学学校可通行的所有通勤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可通行的所有通勤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可向学校、幼儿园校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8、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的;

9、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10、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本规划所指的城区范围是:东至睢阳大道(睢阳大道未完全贯通,往南沿日月河延伸),西至金桥路,南至连霍高速路,北至文化路(备注:文化路两侧按照行政区划睢阳区管辖区域)。

第二十九条 测量标准

1、本规划所指“距离”:是指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详见附件3)

①涉及两条以上距离标准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距离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距离标准进行测量。

②经营场所位于两条以上布局标准的区域或街道交汇处的,应按最低的布局标准执行。

③凡不在公示名录范围内街道按一般街道布局标准执行。

2、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划、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零售点出入口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最近一侧门边距离。

第三十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均含本数。“不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所指营业面积是指直接面向顾客(不特定对象)开展经营活动的实际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由商丘市睢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商丘市睢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商睢烟〔2021〕7号)及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商丘市睢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补充规定》〔2021〕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商丘市睢阳区城区繁华街道名录》

            2、《商丘市睢阳区集贸、专业市场名录》

            3、《商丘市睢阳区行政村零售点布局名录》

            4、《睢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办法》

商丘市睢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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