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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睢阳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6-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14 浏览次数: 【字体:

商睢政办〔2017〕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商政办〔2017〕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9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20号)精神,完善行政应诉机制,增强行政应诉能力,保障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全面推进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市行政应诉工作面临应诉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异地应诉案件不断增加、应诉要求全面提高等新情况。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一)明确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的应诉职责。行政应诉工作遵循“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要强化行政应诉责任,具体负责证据收集确认、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工作;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加强对重大复杂案件应诉工作统筹。

全市各级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应诉工作。原承办部门或者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要参照上述规定明确行政应诉责任。

(二)明确行政应诉举证的责任分工。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应诉指导,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因行政复议决定单独作为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三、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了解掌握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全市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准确把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要做好案情汇报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行政应诉准备工作,确保应诉效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实。

(二)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按照《商丘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商政办﹝2015﹞123号)相关规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案件,要委托熟悉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相关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政府作出的,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严禁不依法出庭应诉。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按要求出庭,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得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予以通报,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一)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

(二)不得干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行政机关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五、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一)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全面梳理答辩内容,认真制作答辩状,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依法收集证据依据,制作证据依据清单,做到职权依据明确、事实证据确凿、程序依据合法,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注明并提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二)不得超期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完善行政应诉材料报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效率,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六、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二)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七、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一)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

(二)不得拖延或者阻碍生效裁判的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

八、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应诉工作实际需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注重选拔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具有法学学历背景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应诉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同时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开展一到两次应诉人员的集中培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通过定期开展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三)提高行政应诉工作保障水平。行政机关应当将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行政经费,专项用于行政应诉工作,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调查等设施设备,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统筹管理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二)完善行政应诉案件统计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办理司法建议等行政应诉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情况,同时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通报本级行政区域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十一、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考核监督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二)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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