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睢阳区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17-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
商睢政办〔2017〕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精简简报工作,提高公文运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
(一)规范报送程序。
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正式公文应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行文由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由报送单位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其所属其他部门、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各乡镇(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正式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接收并进行初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请示事项(包括请区领导出席活动或会议的方案)不得以白头信函、内部签报、代拟文稿等形式向区政府报送,必须报送正式请示性公文。不得以本机关名义主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主送区政府,不得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的同时并列主送或抄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得分别报送多位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得将报送区政府的请示直接送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有关个人、业务科室。
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以纸质形式报送,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涉密公文须以纸质文件报送,一般报送5份。
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以纸质文件报送,一般一式15份。贯彻落实区政府领导具体指示批示的报告一式5份。
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并将反馈意见一式5份连同交办的原件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
(二)减少报文数量。
凡属区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区政府部门行文,不得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需要向乡镇(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办事处)提出指令性要求的,须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报文单位应将起草说明、主要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重大政策性文件还需政策解读材料)随请示一并报送。
区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发文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直接报区政府领导签发,不需向区政府报送请示。
区政府领导到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调研,除领导明确要求(以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通知为准)督促落实的事项外,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不得向区政府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报送此类报告时要附下发的通知。
工作情况能通过信息渠道报送的,不通过文件报送。
(三)规范公文格式。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按照《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区政府报送公文格式等事项的通知》(商睢政办〔2015〕8号)规定,对公文格式作规范编排,公文不得出现缺少公文要素、漏(别)字、表述不准确等情况。
二、精简简报
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简报不得直接呈送政府领导,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统一接收。已以正式文件上报的,不再通过简报报送。可通过信息渠道报送的,不以简报报送。有关部门简报名称、式样变动的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区政府办公室按季度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上报公文、简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通报。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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